| 来安县商务局“两奥会”期间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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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8-07-28 09:41 文章来源:来安县商务局 |
| 文章类型:原创 内容分类:政策 |
为了进一步增强各公司、厂领导班子成员的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,强化基层单位做好信访稳定工作的责任感,严格控制北京奥运会和残奥会(以下简称“两奥会)期间商务系统群众越级上访,根据县委、县政府联合下文(2008)23号文件精神和《来安县商务局关于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的决定》,特制定本细则。
第一条 对“两奥会”期间发生的群众越级上访,严格按照“谁主管、谁负责,谁决策、谁负责,谁引发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。
第二条 追究对象是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责任单位负责人,分管负责人和负责处理、包保、稳控信访问题的责任人。
第三条 各公司、厂的经理、厂长为本单位的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,分管负责人和处理、包保、稳控信访问题的人员为信访工作直接责任人。
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:
(一)给予口头批评;
(二)责令书面检查;
(三)诫免谈话;
(四)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。
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予以口头批评。
(一)对造成重大影响的去市集体访、赴省重复访、异常访,事先没有报告信息,没有排查出隐患或稳控不到位的;
(二)按照政策规定应处理而未处理、应化解而未化解到位,应稳控而未采取有效稳控措施,导致去市集体访并造成重大影响和到省重复访、异常访的;
(三)未在规定时间内赶到省、市有效劝返的。
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责令作出书面检查。
(一)对赴省集体访、进京个体访和重大群众性事件,事先没有报告信息,没有排查出隐患或稳控不到位的;
(二)按照政策规定应处理而未处理,应化解而未化解到,导致赴省集体访、进京个体访的;
(三)未在规定时间内赶到省、京有效劝返的;
(四)因工作不力导致群众去市、赴省集体访,并造成恶劣影响或酿成后果的。
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予以诫免谈话。
(一)发生集体进京上访的;
(二)个体进京上访且采取过激行为,造成恶劣影响的;
(三)个体进京上访,被中联办或省联办认定为非正常上访的。
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;违反《信访条例》等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(一)发生10人以上进京上访的;
(二)劝返不及时或劝返不力,导致上访人员在京重复登记的;
(三)上访人在京发生服毒、自杀、自残、自焚等重大恶性事件,或在京重点敏感地区聚众滋事,造成政治影响的。
第九条 被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受到口头批评的,个人当年不得评先评优。
第十条 对开展大接访活动组织不力,敷衍塞责,不依法按政策解决群众合理诉求,引发进京上访,赴省集体上访,重复上访,异常上访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去市集体访以及重大群体性事件的,立即进行信访调度和信访案件解剖,依照本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。
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权限:
由局党组研究决定。不在局党组权限之内的报上级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进行处理。
第十二条 本细则执行时间自2008年8月1日开始至9月30日结束。
二00八年七月十八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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